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社区劳动教育实施机制,设置社区公益劳动岗位,配合家庭、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推动学生参与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