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计划,推动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合作,组织开展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群体进校园活动。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利用校外教育辅导站、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