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配套建设、配备劳动教育设施设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利用劳技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