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应当将劳动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计划,按照不低于年度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安排劳动教育经费。

学校应当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劳动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