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培育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