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协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配合、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布置的家务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