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引导和督促未成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并保证每周家务劳动时间不少于二小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家务劳动指导清单,指导家庭科学开展劳动教育。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家庭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自主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为家长陪同参与劳动实践活动提供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