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本部门互联网平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