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