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证申领信息中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发生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书面确认将电子邮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即时通讯账号等作为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电子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