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七条有效本省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伤势轻微,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