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省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伤势轻微,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