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清除障碍;无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