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清除障碍;无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