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依法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