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乘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知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可以调取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保养、车载电子数据等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