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