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救援等相关工作,高速公路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