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