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并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发现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