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