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