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机动车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路段、地点停放。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或者标示的方向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跨越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连续停放超过规定时间。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