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国道、省道行车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和最高、最低行驶速度的,机动车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和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重型、中型货车靠右通行。

同方向有两条行车道的,高速公路左侧行车道只允许客车通行,货车可以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左侧行车道允许客车和轻型货车通行,重型、中型货车可以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货车只允许在右侧第一条、第二条行车道通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