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主道,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确需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和经城区过境的其他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进入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