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是,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载有学生的校车;

(四)载有乘客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