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