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