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下列车辆、工具不得在道路上通行:

(一)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

(二)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工具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