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原因,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方案,落实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除因紧急情况实施的临时措施外,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路段、场所,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行人进行疏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