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道路上进行施工、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持续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四)除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外,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