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规划,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水平,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设置公交专用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众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