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