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供电部门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确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