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依法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转交注销证明。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辆或者提前报废车辆,应当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以及校车进行解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