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件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