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