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