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实施养护、管理,保证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发现道路损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影响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抢修或者排除险情,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