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