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第四十七条有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