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