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