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