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