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