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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四条

有效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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