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达第九十五条有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