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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三条

有效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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