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