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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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