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