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违法搭建建筑、损坏承重结构、违法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留存相关资料;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数字城管等平台报告,数字城管等平台应该立即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置。涉及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相关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限制相关施工人员、建筑材料进入住宅小区。

违反第一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搭建建筑、损坏承重结构、违法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职权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管理规约限制相关施工人员、建筑材料进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