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园林绿化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